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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五)办公费:指车间管理工作支付的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六)水电费:指车间消耗水和照明用电的费用;
  (七)取暖费:指车间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八)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九)消耗材料费:指车间为进行生产所实耗的各种消耗材料;
  (十)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十二)劳动保护费:指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工作服,工作鞋,保健及防暑降温等费用;
  (十三)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十四)窑炉复置金(白金复置金):按冷修周期预提的窑炉复置金及白金复置金;
  (十五)引进技术转让费:包括许证费、专利费、设计费等;
  (十六)其它: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车间管理费用,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第四十八条 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
  (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上述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工会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提取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四)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
  (五)折旧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六)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七)办公费:指管理部门支付的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八)水电费:指管理部门所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
  (九)取暖费:指管理部门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十)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厂试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的费用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十一)设计制图费:指设计生产部门的日常经费,应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付的费用等;
  (十二)租赁费:指管理部门从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而支付的租金;
  (十三)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探亲旅费等;
  (十四)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十五)出国人员经费:指经上级批准职工出国考察、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六)保险费:指管理部门、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十七)公证咨询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十八)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十九)排污费: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但从开征三年起继续超标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本项目;
  (二十)运输费: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二十一)仓库经费:指材料或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二十二)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实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及削价损失;
  (二十三)坏帐损失:指经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二十四)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后的净损失;
  (二十五)警卫消防费:指企业警卫和消防机构的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二十六)利息支出:指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和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二十七)上级公司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公司管理费;
  (二十八)新技术开发费:指经批准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的企业新技术开发费用;
  (二十九)交纳税金: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三十)合理化建议奖:按国家规定列入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三十一)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如:展览费,商品注册费、停工损失等,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第四十九条 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序。首先汇集基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部门)和管理部门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然后将所汇集的生产费用进行分配,以计算各种产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五十条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费用的汇集,均以当期实际发生数为准,不得任意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平衡成本。
  第五十一条 基本生产费用的汇集与分配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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