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本计划的执行,必须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及时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并和经济责任制紧密联系。
第三十九条 成本控制是保证完成成本计划,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实行成本控制,必须经常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生产消耗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完成降低成本指标。
第四十条 加强成本日常管理,是实现成本计划和目标的重要措施。企业应采用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经济承包等手段,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采购和领用,人工和费用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第四十一条 材料费用是成本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对材料的采购成本和消耗加以控制。
(一)材料采购管理。要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成本,实行经济责任制严格考核。对国家计划分配物资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市场采购物资要按质论价,品种对路择优采购。合理选择供应地点减少中转环节,节约运输费用,以降低材料成本。
(二)材料消耗的控制。对主要材料的消耗要加强定额管理,一般性消耗材料应按消耗定额和计划控制发料,对材料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耗,也要加强控制,严格材料验收和加强计量工作。材料保管要制订正常的耗损率,控制与减少仓库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对工资费用管理,必须从定员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进行控制:
(一)定员定额管理,要制订平均先进的劳动定员和工时定额,并严格执行。改善劳动组织,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工资基金的管理,主要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和计划外用工,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津贴和奖金。
第四十三条 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主要是加强费用的日常控制,按费用性质划分责任单位,实行计划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按计划监督执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四十四条 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和连续性生产特点,对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规定如下:
(一)产成品
1.平板玻璃,各种工业技术玻璃,玻璃纱、玻璃布,玻璃带,玻璃管,玻璃球,玻璃钢,玻璃棉等各种主要产品,都要按照品种逐个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于产量少,规格多的零星产品,可按类型列为成品核算对象。
3.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一般可采取按固定价格扣除的办法,不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但如副产品数量较大,也可以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在产品
1.月终尚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入库和尚不具备入库条件的各种在产品都应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2.玻璃熔窑,球窑,池窑中的玻璃液等数量比较稳定的在产品,为简化手续,也可采取基本不变的办法计算。
(三)自制半成品
在企业内部,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已加工完毕,待转入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或暂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如自用玻璃球)应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四)辅助生产
企业内部各辅助生产部门,如水、电、汽、风、修理、加工、制造、运输等,为生产提供劳务作业,都应分别列为成本核算对象。如果占生产成本比重不大的也可不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都要实行厂部和车间两级的成本核算体制。车间一级一般可采用厂内材料计划价格和材料耗用的实际数量以及实际支出的工资、费用等计算车间成本。厂部必须计算实际工厂成本。
第四十六条 为反映产品成本的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找降低成本途径,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一)原材料:构成产品实体所消耗的各种原料,如:平板玻璃所消耗的矽砂,砂岩,长石,白云石,纯碱,芒硝等;玻璃纤维产品所消耗的玻璃球,润滑剂;玻璃钢产品所耗用的玻璃布,树脂定长玻璃纤维等。玻璃纤维企业的废丝收入,可在成本项目内表示。
(二)包装材料:产品包装用的各种包装材料。如平板玻璃包装用的板材、元钉、稻草以及折迭箱、集装箱(架)等,玻璃纤维包装用纸、纸管、纸箱等。
(三)燃料:基本生产工艺用燃料,如煤,重油,煤气等。
(四)动力:基本生产工艺用电。
(五)生产工人工资:基本生产车间直接从事操作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
(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现行规定提存比例提取的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
(七)车间经费: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详见第四十七条)。
(八)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详见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
(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上述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折旧费:指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和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
(四)修理费:指车间所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本项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