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但能很快改正者。
第二十二条 产品暂停出厂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产品暂停出厂通知,并限期整改:
1.不能达到本章程第三章认证的标准和条件;
2.用户对认证产品反应强烈,经质量检测确有问题;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映认证产品不能确保安全。
(二)企业接到产品暂停出厂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产品出厂,并迅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报告,并认真整改。
(三)认证办公室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组织审查,并实际考核。
(四)经考核,整改目标未达到,在报经玻璃认证委员会批准后,撤消认证。
(五)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 撤消认证
(一)获准认证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认证,收回安全认证证书。
1.在整改限期届满时未能达到整改目标者;
2.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了认证合格证书者;
3.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问题,并给用户或认证机构的信誉造成较大的损害者。
4.认证标准或认证办法已重新修订,企业无力达到者;
5.当认证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认证而企业拒不提出重新申请者;
6.自愿退出认证者;
(二)撤消认证,由玻璃认证委员会收回认证合格证书,并发布公报。
(三)被撤销认证的企业,整改后可按本章程第四章的程序重新申报认证。
(四)在有效时间内不申报安全认证或被撤消认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汽车用玻璃。
第九章 申诉和仲裁
第二十四条 申报安全认证的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发现工厂审查员有违纪行为,用户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认证合格的产品有异议等,均可向认证办公室提出申诉。
(一)属于技术问题,由认证办公室研究解决。
(二)属于人员违纪行为,由玻璃认证委员会研究解决。
(三)对玻璃认证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认证授权单位申请复审。
第十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