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修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 第 三 十 四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