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八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发布)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业和职工节约使用原材料、燃料的积极性,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产增收,现支国营工业,交通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产增收,现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规定如下:
 一、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条件:
  1.生产任务饱满有准确的检验计量手段,健全的原始记录,能正确考核计算物资消耗节约效果的。
  2.产品质量稳定并销对路的。
  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均呆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暂不实行。
 二、实行原材料、 燃料节约奖的范围, 可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几种生产大量使用的原材料、燃料(包括电力、蒸气)实行节约奖励。原材料、 燃料节约奖金计处成本,单项列支。项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三、考核、 计算原材料、 燃料节约额,应以上年实际消耗量为依据。本年实际单位消耗的为节约量。但上年单位实际消耗量不能高于前一年度的单位实际消耗水平,节约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原材料、燃料调拨价格计算。
 四、节约原材料、 燃料的奖金率, 按照所使用材料、燃料价格的高低和降低的难易程度,确定如下:
  1.有色金属、优质钢材和不锈钢材、橡胶、化纤等价值较高的物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0.5%至3%。
  2.汽油、柴油、重油、焦炭、煤气、天燃气、外购蒸气、纸浆、铸造生铁、纯碱、和标号325号以上的水泥等物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3%至8%;
  3.煤炭、电力、木材等物资,奖金率节约价值的8%至15%。
  上述三类原材料、燃料中每一品种的具体奖金率,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统一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由企业提出实行节约奖励方案,按企业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和和同级财政、劳动部门 批准后实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