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农牧渔良种场发展多种经营,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在财力可能情况下,借给必要的周转金,定项目支持,到期收回。
五、国营农牧渔良种场内部都应实行经济责任制,加强经济核算。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把职工个人劳动所得与所承担的事业任务紧密结合起来,签订合同,奖勤罚懒。经济责任制的形式由各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同业务主管部门帮助各单位落实经济责任制和各项具体措施,并加强督促和检查。
六、 各场原有的生产周转金, 无论实行何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都要确保其完整性,不得随意减少或冲销,更不得分掉。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冲减时,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为了适应场内各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对各承包单位或职工所需的生产周转金,原则上应自筹解决;自筹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合同形式由场部垫付或借款,按期回收的方式解决。
七、 各场原有的机械设备、牲畜、 房屋、农具等财产,未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调出、转让、变卖,不允许私分或随意降价处理。系统内的固定资产调用,报主管部门批准。如因生产需要转让给承包单位的,必须合理作价,及时收回价款;凡是租借给承包单位的应按使用年限,采用提取折旧基金或收占用费形式,分年收回价款。所收的价款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部分转作开展多种经营的垫底资金。
八、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场的财务监督管理。对执行财务制度好的场,要给予表扬;对不按财务制度办事,违犯财经纪律的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参与者的形事责任。
九、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备案。
一九七九年六月七日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的《
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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