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七五”期间对国营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

关于“七五”期间对国营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七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一、 为了促进国营农牧渔良种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 根据社会要求,努力发展良种生产,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逐步做到经费自给有余,特制定本规定。
 二、 对各类国营农牧渔种场, 可根据提供的良(原)种数量和政策性、社会性负担的情况,分别实行以下财务包干办法:
  (一)农作物良(原)种繁殖场、渔种场、蚕种场、种蜂场,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少数盈余较多的场,实行“定额上交,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上交的盈余,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用于弥补各场生产周转金(流动资金性质)的不足;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留给业务主管部门用于发展良种和多种经营。目前生产条件差,仍有亏损的场,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
  定额上交和定额补贴指标,一定几年不变,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商定,由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到场。
  (二)种畜场(包括种禽场)一般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国外引进良种和地方良种的纯种繁殖场, 根据它们提供的纯种或保种数量,实行“按头定额补贴,自负盈亏”或包干补贴的办法。
  (三)以从事商品生产为主的园艺特产场、养蜂场,应转作企业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给事业费。如果它们兼有少量的事业任务,国家可对其承担的事业任务所需的事业经费给予必要的补贴。在未经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正式批准转为企业前,仍为事业单位,工资、奖金等待遇,按事业单位对待。
 三、 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教等单位委托各场的科研试验项目, 实行谁给任务谁给钱的办法。
 四、 国营农牧渔良种场, 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主业任务的前提下,应积利用本单位的人力、技术、设备和资源开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增强自力更生发展事业的能力。它们的财务包干结余全部留场,用于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并纳入下年财务计划统筹安排。各项基金的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场实际情况分别核定。财政部门在核批年终决算时,应核定各场提留后备基金数额。各场对此项基金应专户管理,平时可以参加周转,但年终必须补齐,以备灾年的资金需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