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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进行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度奖励工作的通知

  学术委员会根据局级获奖项目的科技水平、经济或社会效益及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规定,推荐国家地震局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及奖励等级。
  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五至六月份进行。
  局学术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地震局科技监测司。
 第九条 奖金分配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人员的奖金不得少于70%。同一项目不得重复领取奖金,如果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可补发差额部分。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获奖后奖励证书发给各参加单位,奖金发至主持申报单位,由其与参加单位协商依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条 经局批准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公布后,任何人如对受奖项目的内容、单位、名次等有异议,于一个月内以局面形式向局申述,局再请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裁决。一个月以后提出异议的不再受理。处理争议的项目超过三个月仍不能解决的,暂停授奖。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科学技术进步奖要提倡共产主义精神,发扬优良学风,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对弄虚作假,不讲科学道德,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奖金的行为,经查明属实后,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分,并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地震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地震局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
 件2: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试行)

一、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1、科学理论成果(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基础性研究成果)
  一等奖:学术上有新的创见或突破,建立了新理论、新学说,获得新发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地震科学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普遍意义,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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