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些被评为一、二、三等奖的、规模大、人数多的项目,其奖金额经局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条 对实用或学术意义特别重大,科技水平特别高的项目或取得了特大社会效益的地震监测预报成果,经局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对于国家地震局组织的重点攻关项目及某些对全局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综合项目可以授予科学技术专项奖,其每个单项低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第六条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从国家地震局总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办法:
1、局属各单位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是按《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过正式鉴定、归档、登记、并向局上报过的。凡申请奖励的项目,须经本单位学术(技术)委员会根据奖励标准全面平衡,综合评定,签署评审意见。
2、申请奖励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1)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同性质证明文件;
(2)由财务(政)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科学理论成果免报);
(3)请奖项目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科学理论成果免报);
(4)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图件等科技文件。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1)、(2)、(3)装订成册,申请一等奖的报一式30份;申请二、三等奖的报一式20份。附件(4)一式一份。
3、请奖项目每项须交纳评审费40元。
4、请奖项目每年三月底报局。
5、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以共同名义申请奖励,提出初审意见和交纳评审费。
6、重大项目申请奖励应包括项目的子项,若总任务下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已经奖励,则不再分享总项目的奖励。
7、重大项目或时间长、难度大的攻关项目,原则上应在整体完成后申请奖励。若在任务过程中取得了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成果时,可以申请阶段性成果奖励,但奖励等级不宜过高,以后也不再分享总项目奖励。
第八条 国家地震局学术委员会及其各学科组负责评审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学科组先对申报的请奖项目初评并评定二、三等奖励项目,同时向局学术委员会推荐一等奖项目。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一等奖项目,同时推荐特等奖项目,由局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