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中心、办)、各直属单位不再延续局级的奖励等级。
国家地震局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
件1: 国家地震局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公布)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局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加速地震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重大和重要的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等);有成效的地震监测预报成果;推广和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工作的重要成果等。
第三条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即: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励证书 4000元
二等奖 奖励证书 2500元
三等奖 奖励证书 1000元
一等奖 在地震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理论上有重大发展,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在地震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发展,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在地震科学技术上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以上标准,根据奖励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各有侧重,具体评审标准另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