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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进行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度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中心、办)、各直属单位不再延续局级的奖励等级。
                              国家地震局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
 件1: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公布)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局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加速地震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重大和重要的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等);有成效的地震监测预报成果;推广和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工作的重要成果等。
 第三条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即: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励证书       4000元
  二等奖        奖励证书       2500元
  三等奖        奖励证书       1000元
  一等奖 在地震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理论上有重大发展,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在地震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发展,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在地震科学技术上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以上标准,根据奖励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各有侧重,具体评审标准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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