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首次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局初评未通过的项目,凡符合本次请奖条件的,可再申报本次奖励;局级评已经上报,但国家评委未通过的项目,若符合本次请奖条件的,也可再次评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不需再办申请手续。
4、常规观测成果因五年评定一次,故此次评奖从1981年至1985年度。若已经于1982年度奖过了,不再申报。
5、对过去已获奖的项目,由完成者或其他人做了大量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效益的,可以申报推广成果的科学技术进步奖。
6、申报局级奖励的项目应是已经向局上报登记过的项目,但考虑1985年度的重大和重要科技成果,许多单位尚未上报,所以凡未曾上报登记的成果应在申报奖励的同时补办成果上报登记手续。
六、《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是评奖的主要依据文件,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提纲及顺序填写,并附以下文件:
1、鉴定(评审)证书或同行评议、验收证书等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2、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科学理论成果免报);
3、请奖项目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科学理论成果免报);
4、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图件等科技文件。
申报书和附件1、2、3、应装订成册,申报一等奖的报一式30份,申报二、三等奖的报一式20份,附件4报一式一份。凡在上报1983年至1985年度重大和重要成果时,已经上报过附件4一式二份的,可不再报送,但要说明什么时间已经上报过。
七、每项申报奖励的项目需同时交纳评审费40元(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已交纳过评审费的可以免交)。评审费一律通过银行汇至国家地震局行政处财务科,开户银行为北京市人民银行翠微路分理处,帐号为93-15。汇款时注明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费。
八、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局级(相当于省、部级)奖励,由局评审、批准和奖励。奖金由局总事业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