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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进行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度奖励工作的通知

国家地震局文件
 ((86)震发科字第21号)
 关于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和进行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度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各直属单位: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已于1986年1月15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实行。
  我局于1983年3月评定了1979年至1981年度的科技成果奖,于1985年1月评定了1981年至1982年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从1986年起按《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行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我局拟在1986年上半年评定1983年至1985年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现将评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重大和重要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开发研究成果等);有成效的地震监测分析预报成果;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工作的重要成果;推广、采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成果)等。

二、评奖工作由国家地震局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局科技监测司。

三、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三个奖励等级,各类奖励的评审标准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试行)。

四、本次评奖工作在1986年五月至六月份进行,各单位请奖项目务于四月底前报局科技监测司。

五、本次评奖项目限于1983年至1985年完成的科技成果(科学理论成果则是指1982年至1984年正式发表过的)。

 1、凡是已获1979年至1982年度局级科技成果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或已获有关省、市、部门科技成果奖的项目,以及获得国家自然奖、发明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不得再申请本次奖励。
 2、在1979年至1982年度的科技奖励中已申报,但未评上局级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本次奖励(个别允许复议的或缓评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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