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86)教学字002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的学生(自费生)与按国计划招收的学生相比,仅是培养费用的来源毕业生输送的方式不同。因此,国家关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不仅适用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也适用委托培养学生(自费生)。为了加强和改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使委托培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结合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补充制订本规定。

一、招生


 1.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二年制以上本、专科学生,必须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中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接受委托培养必须考虑学校办学条件 。 不应因接受委托培养而降低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条件。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单独编制,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学校的委托培养招生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纳人高等学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末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列入年度招生计划的,不得擅自招生。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在执行中需要变动的,必须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用人单位委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学生一律采用合同制。
  委托培养合同应明确规定招生专业、年度招生数、在校学生达到的规模、招生来源(以及预备生源)、各项费用(包括经常费、基建设备费、奖学金、助学金、医疗费、招生经费等)的安排。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违约后的赔偿办法等。
  接受委托培养的高等学校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将委托培养合同报送考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登记。凡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合同、不能招生;逾期报审的合同,当年不能招生。
  委托培养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应改变,如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应在不影响考生正常报考、录取和在校生学习、毕业的前提下,由合同双方修订,并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