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八日)
根据产品税、
增值税条例(草案)用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列入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这项措施对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产品更新换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出现了减免税范围过宽,时间过长等问题。一些不符合新产品条件的产品,也借新产品之名而减税免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税收对新产品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并影响了财政收入。为了正确发挥税收扶持技术进步的作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新产品减税免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统一规定的新产品标准和减免税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新产品条件,在产品性能等方面与老产品相比无根本变化,技术水平不高的,不能作为新产品减免税收。今后,除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外,凡列入中央各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计划,要求减免税收的,必须经税务总局同意;凡列入省级和省辖市级试制计划,要求予以税收优惠的新产品,也必须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各级税务部门对此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司、局,各省、市的局、公司以及省、市科委和经委所属的科、处等单位确认的新产品,均不能作为新产品减免税收。
二、对列入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必须按照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新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并根据产品税、
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批准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绝不能认为,只要列入了新产品计划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就一定得减税免税。
三、对下列产品不能按照新产品减免税收:
1.国家实行高税、高价政策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焚化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