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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国家重点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

  B类和C类: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生产为目标,成果转化后有直接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的开发研究项目;其中开发周期长、有一定风险的属于B类,要偿还国家拨款的30%-50%;开发周期较短的、具有较强偿还能力的项目属于C类,其偿还额度为国家拨款的50%以上。
 2.攻关专题的类型应在合同中确定,国家拨款的偿还额度和偿还期限,也应在合同中确定,报组织协调部门备案。
  主持部门按项目汇总后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
 3.部分偿还国家科技拨款的制度,要严肃执行。由主持部门负责委托银行按合同回收应该偿还的经费。偿还的经费一半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留在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用于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并将项目报国家计委备案,财政部门不予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经费偿还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文下达。
 4.各主持部门保证在所分管的项目(或课题)中,原则上要有20%以上的国家拨款,用于本系统以外的科研单位、学校或工厂。
  对于发展横向联系的科技拨款比例,由国家计委和组织协调部门在年度计划拨款中进行监督。
 5.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的年度经费,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和财政部联合行文每年分两批按合同号下达给主持部门。各单位都不得截留、挪用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攻关经费。各级工商银行对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六、招标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要积极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国家计划要求。改革条块分割、封闭式的、单纯靠行政指令分配任务的管理办法。
 1.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主持部门负责;几个部门联合主持的项目,由牵头的主持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
 2.招标应在分解任务、明确攻关专题和作好充分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一般应有下列步骤:
  (1)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均系非常设机构,招标结束后解散)。领导机构由项目的主持部门(地方),项目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三方成员应各占一定比例。领导机构名单报组织协调部门认可。
  (2)做好招标工作部署;制定包括保密在内的工作纪律;制定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通知,主持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标的。
  (3)投标者的资格审查:投标者不论是一个单位,还是由几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要有牵头的负责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且必须具备完成所投标任务的实力,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才得参加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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