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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废止

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申请办理商标注册、 变更、转让、注销、补证、续展等事项、实行二级核转制度,即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书件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书件向商标局核转。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计划单列城市和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申请书件,并向商标局核转。
  商标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商标规费由商标局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结算。
 第二条 申请人所在地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书件认真审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申请书件和填写项目不齐备,或者字迹不清晰、文字不规范的;
(2) 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文字不准确的;
(3) 商标图样不符合规格或数量规定的;
(4) 在一份申请中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的;
(5) 在一份申请中交送两种或两种以上商标图样的;
(6) 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颜色的,不交送黑白墨稿或者着色商标图样与黑白墨稿不一致的;
(7) 填报的商品名称不准确的;
(8) 在一份申请书中填报两类或两类以上商品的;
(9) 填报的商品类别明显失准或对某些一时难以确定类别的商品不附加说明的;
(10) 申请人名义与申请书件上的章戳以及《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不一致的;
(11) 填报的《营业执照》号码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
(12) 申请人地址或者企业经济性质填报不清楚的;
(13) 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转让、注销、续展不缴回《商标注册证》的;
(14) 使用已经商标局驳回并注明驳回字样的申请书件的;
(15) 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不交送有关证明的;
(16) 申请补证不注明原因的;
(17) 申请注册药品商标不交送省级卫生厅(局)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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