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用拨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用拨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的范围,大中型项目在国家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和地区在国家核定的拨款投资内安排,并需经各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确认。中央拨款的小型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汇总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每年九月底,对全年计划报一次)。用中央拨款投资安排的小型项目,如果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与经办建设银行的意见不一致,可由双方将该项目的性质和经济收入情况共同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栽定。
(二)各部门、各地区无权自行扩大财政拨款建设项目的范围。各经办建设银行要严格按规定的拨款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审查 、 监督和拨款。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或建设工程,由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收回预算内投资及相应的预算拨款 ; 当年收不回来的,在下一年度扣回,或者改为“拨改贷”建设项目。
(三)实行拨款 的建设 项目,其年度用款实行限额管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各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分行提出拨款计划,在总行、分行核定的拨款计划范围内向建设单位分配拨款限额。建设单位在拨款限额范围内支用拨款。
四、 关于继续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的几项补充规定
(一)除了按规定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用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继续实行拨款改贷款。
(二)所有按规定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均一律先办理借款手续。由于特殊原因签订借款合同确有困难的,可签订临时借款协议;同时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签订年度借款合同(附件),据以供应和使用资金,控制年度投资。凡没有办理借款手续的,经办建设银行不得贷款。
(三)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可以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建设项目,从一九八六年起,除经批准撤销的前期工作项目和某些经国家专项批准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予豁免贷款本息。个别项目偿还贷款确有困难的,须提出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的核算资料。国务院各部门安排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豁免申请,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审批。地方安排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计委与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