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国家计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简称“拨改贷”)。对科学研究、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 《暂行规定》作了豁免本息的规定。 根据一年的实践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从一九八六年起,上述豁免本息的建设项目不再采用“拨改贷”方式进行管理,恢复拨款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从一九八六年起 , 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国家预算内投资),分列为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两部分。这两部分投资的数额,根据国家计划对投资结构和投资用向的要求,由国家在计划中确定。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与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在资金渠道上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相混同,不相挪用。
二、 用拨款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范围限于:
(一)国防科研项目;
(二)各级各类学校项目;
(三)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所属医院、救护中心、卫生检疫站;
(四)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所属没有直接收益的科研建设项目;
(五)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 、 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机关办公楼及其机关所属职工宿舍、食堂、幼儿园、托儿所和培训中心的建设;
(六)由国家财政拨事业经费,且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的建设;
(七)国家物资储备局的仓库建设;
(八)防洪、排涝工程、市政工程、国防边防公路和边境县以下邮电通信工程;
(九)不实行收费办法的公路和独立公路大桥建设;
(十)其他非经济部门所属非营业性的,无还款能力的项目。
上述项目,除学校外,只限于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具有独立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设计并单独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