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商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展技术市场,必须改变商业系统过去那种无偿占有成果的方式,采用技术贸易方法进行有偿转让。转让的形式,可以采取签订转让合同、技术咨询、技术承包、难题招标、技术转让培训、技术服务等办法。在转让过程中可给中介人一定酬金。科研单位应遵守合同规定的条件,尊重投资单位对技术转让的意见。对转让的技术成果,要负责到底,讲究信誉,保证企业取得经济效益。
  转让技术成果既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也要打破行业界限,加强横向联系,面向乡镇企业和农村,开拓农村技术市场。
  各级商业、粮食、供销科技主管部门,要支持所属科研机构发展横向联系;应本着扶植、开放、搞活的原则,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贯彻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保障买、卖、中介三方的合法权益,以利技术转让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商业科技的宏观管理,增强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商业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之一,是要改变过去的单纯靠行政手段的管理办法,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宏观指导。部科技司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拟定商业科技发展政策和商业科技规章制度;统筹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开发工作;协调引进技术和国外科技合作;组织国内外商业技术交流;管理商业科技信息、科技成果和申请专利;评审商业科技进步奖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供销厅(局、社)应按照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商业科技工作,编好本地区的规划,确定本地区的科研重点,指导科技改革,促进科技与商品流通的结合,并抓好企业办科研,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以及管理科技成果等等。有些科技管理工作可委托技术开发公司、学会、协会、情报站单位进行。
  对科研所要实行简政放权。科研所(院)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实行任期制。研究所应建立和健全学术委员会,发扬学术民主。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商业系统的科研单位有权根据国家、部门和市场发展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和条件,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在不改变隶属关系的前提下,有权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
  科研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在减少事业费过程中,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要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加强经济核算,实行按课题组自由组合,并向聘任制过渡。对分配来所工作的人员,科研所有权进行考核和试用,对不合适的人员有权拒绝接受,对于待聘和编余人员有权另外安排或协助调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