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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商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改革商业科技计划管理和拨款制度
  商业科技计划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搞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部门和各地方的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确定经费分配的控制数,协调科技工作的发展。
  国家计委、经委、科委下达的专项计划,由部科技司委托给承担项目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将项目任务分解为课题及专题,然后由科技司汇总、综合平衡后统一上报下达。部的重点科技项目实行全行业和社会公开招标,同行评议,择优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供销厅(局、社),可根据本地区科技发展需要和承担的国家和部门重点科技项目,编制本地区科技计划;对列入国家和地方计划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分别向国家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拨款。
  对所有重点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各研究所对承担国家和部门的项目,接受委托研究的项目,转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咨询服务等,可分别同国家、部门、企业、课题组以及院校签订科技专项合同、有偿合同或咨询合同,并执行合同的各项规定。研究所要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经费达到自给的科研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国家委托任务的经费节余,可作为科研单位的净收入,按国家规定用于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
  商业系统科研单位的经费改革要从实际出发,要考虑到多数商业科研所历史较短、底子薄、条件差等实际情况,在事业费自给问题上不要搞一刀切。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般应根据《决定》要求,争取在三、五年左右时间内达到事业费基本自给;专业方向明确、有发展前途、并且确有困难的科研机构,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粮食储藏、商品养护、食品检测、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研究等属于社会公益、技术服务的科研机构,继续实行事业经费包干制。对于既从事开发研究、又从事上述研究项目的科研机构,可以分别解决经费渠道。
  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供销厅(局、社)的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商业科技发展基金。基金主要来源是实行有偿合同制后减下来的事业费和国家、部门的专项拨款,不足时,商业行政部门可用税后留利、减亏分成或其他专用资金适当给予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安排商业科技发展规划中的应用研究和重点技术开发。商业系统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可按照基金委员会的要求申请项目。为了加强基金管理,要由有关科技领导和专家组成基金委员会,负责重大科技项目的审批。
 三、开拓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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