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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所依据的文件废止而失效。)

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
 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利益,现就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有关处理决定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审计机关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的应上缴国库款项的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违纪款项的监交入库.
 二、 被审计单位不按期上缴违纪款项,有关部门催缴无效时,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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