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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一)已定项目
  根据汽车行业规划工作会议要集中力量 , 落实国家已批准的重点汽车发展项目的原则,我们选择了一些建设项目。这些项目,通过引进、开发,产品和工艺将具有八十年代国际水平;在利用地方和军工企业的潜力,组织同类产品或区域的经济联合,促进专业化协作等方面,能够起到“龙头”作用;建设方案和资金基本落实;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复或正在审批。
  (二)待定项目
  某些已定的地方项目,需要扩大建设规模,但由于建设资金有待于纳入地方和部门的“七五”计划,产品选型、协作关系有待研究,故将这些项目的扩大建设规模部分和有一定基础的其它项目一并列为待定项目,待这些问题落实后,经国家批准再列入“七五”计划。
  (三)专业化协作厂点
  对于列入国家年度生产计划的中、小型汽车制造厂,要引导他们向国家已定项目的骨干企业靠拢,由中汽公司逐项规划落实其专业化协作方向,尽快转为专用底盘生产厂、装配厂、改装厂、各类总成厂、汽车专用设备厂、工艺装备制造厂和零部件生产厂点,报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列入“七五”计划。
 二、要严格控制乱上汽车建设项目的盲目扩大规模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出发,按列入全国汽车行业“七五”计划内的项目和建设规模组织实施。限额以上的大中型项目,须经咨询论证和中汽公司审查后,报国家计委批准;限额以下项目须报中汽公司会同地方、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二)各地区、各部门不准增加计划外项目和扩大建设规模,不准以大化小,自行审批立项。如擅自增加计划外项目,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45号文件的规定加一倍征收计划外建筑税。
  (三)各地区、 各部门应把资金和物资投向列入“七五”计划内的重点改、
扩建企业。 这些企业应当欢迎各方投资入股。 合资办的企业实行“谁投入、谁得益”的经济政策,投资各方可按投入比例分产品、分利润。利用自有资金入股所分得的产品,不纳入国家统配计划,由投资者自行分配或销售。
  (四)各地区、各部门同有汽车制造厂点生产的老产品,须经中汽公司指定的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中心、所)认证,凡符合各项汽车法规并按国家规定的产品开发程序和质量标准进行试验鉴定的产品,根据市场需要,可列入国家年度生产计划,继续生产,将来实行汽车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条件成熟时,再按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老产品不得列入“七五”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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