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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
 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境
  第三章 入境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促进国际交往,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 境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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