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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2)提出申请技术鉴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A.达到科技合同、协议或计划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B.具有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C.具有实用价值。工艺研究成果:经过半工业或工业试验,已供或将供设计或生产采用;材料研究成果:经用户试用证明性能可靠,有结论性复验报告;设备仪器成果:一般要求正常使用一年以上,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经实践证明具有应用价值,对开拓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具有指导意义。
  D.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E.提交技术鉴定的文件齐全,数据准确、可靠。
  (3)申请鉴定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A.鉴定申请报告;
  B.试验研究报告(其中属于技术诀窍和需保密的资料应注明);
  C.与本课题有关的国内外技术现状;
  D.用户的使用报告和结论性意见,包括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财务部门证明;
  E.项目申请专利情况,已申请专利的,应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
  F.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如:计量部门对试验研究使用的主要仪表工具或器件的检查证明;工艺操作规程;材料暂行技术条件;设备仪器使用说明书或图纸;科技档案部门关于课题档案归档合格的证明;环保部门关于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等。
  3.科技成果鉴定方式:科技成果鉴定是严肃的技术审查工作,鉴定的结论关系到对科技成果的水平和科技人员劳动的准确评价。因此,鉴定人员必须是同行专家,鉴定工作必须严格认真。根据国家科委有关规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可按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1)专家小组鉴定: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赴现场对被鉴定项目进行考查、测试、复验。由专家小组提出书面鉴定意见。专家小组由组长一名和成员四名左右组成。
  (2)专家函审鉴定:某些不需赴现场审查的项目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聘请主审专家一名,其他专家二至四名进行函审。由申请鉴定单位将有关文件、资料送函审专家,各函审专家的审查意见由主审专家综合后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3)相同专业集中鉴定:主管部门根据提出申请鉴定项目的情况;将相同专业需鉴定的项目集中一次鉴定。鉴定由主管部门聘请一批专家;专家人数视项目情况确定。由一专家担任鉴定组长,若干名专家担任副组长,负责鉴定的领导工作。专家组按项目分别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如需赴现场进行考查的项目,可由专家组派一人至三人赴现场复验后再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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