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85)中色科字第1338号)
为了加强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科技成果交流和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有色金属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成果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应用推广、宣传报道、发明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科技成果和发明纠纷的处理等。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或生产技术问题而取得的能应用于生产建设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完成计划规定的阶段目标,并具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3.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4.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科技成果,以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推广成果;
5.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并能指导生产和技术研究的应用理论成果;
6.对推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生产建设有重要作用的情报、标准、计量、分析检测和科技管理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及所属地区公司、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总公司、地区公司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三级管理,其分工和职责范围如下:
1.总公司由科技部负责总公司计划内的科技项目的成果管理和有色金属行业科技成果归口管理。总公司其他业务部、室负责向科技部推荐并协助审查本部、室范围内需要鉴定、奖励的科技成果和需申报的发明项目。
2.地区公司、总公司直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和上级委托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3.地区公司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上级委托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
1.科技成果均需进行技术鉴定。
2.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
(1)在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单位应会同项目参加单位共同向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技术鉴定的申请,并由其审理和组织鉴定。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鉴定会,应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鉴定会所鉴定的科技成果,一律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