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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进行验资的函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进行验资的函
 (1985年11月18日(85)财会字第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区北海市财政局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关于请示中外合作企业是否验资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鉴于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有的未经验资,以致造成资本不实,影响贯彻平等互利原则,损害我方权益的情况,我部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83)财会字第48号发出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作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侨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财务、税务文件,包括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外汇收支报告表等,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和出具证明”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不论是以现金还是以实物、技术作为投资的,均应参照上述规定,委托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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