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86〕建材生字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第三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负责贯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的设置
  国家建材局设劳动保护专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千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应设立劳动保护专职机构,专职劳动保护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二至五,并应配备一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
  第五条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级劳动保护专职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已削弱的要及时充实,已撤消的要迅速恢复。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如必须调动时,应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国家建材局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统计全行业建材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参与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调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