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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第十八条 复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的排弃,应一次运到废石场,避免多次倒运。废石场地应选在开采境界以外,不得压盖矿体。
  对复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应因地制宜、做好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矿山采掘工作面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段高度: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矿岩稳定性、穿爆方法、采掘设备技术性能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台段高度。
  采用浅孔爆破高台段一次推进的矿山。台段高度不宜过高,以30至40米为宜,坡面角不大于75度,并应分成若干分段,分段高度以4至6米为宜。
  采用中深孔爆破的矿山,台段高度可根据各种有关因素,在10至20米范围内选取。一般条件下,以12至15米为宜。
  (二)工作平台宽度:
  工作平台宽度,应根据采掘设备规格、运输方式、台段高度和爆堆高度确定。
  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下,采用较小型设备矿山,平台初始宽度可为25至30米;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上,平台初始宽度可为30至35米。
  正常生产时,最小工作台宽度应根据矿山具体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应保持下列范围:
  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下时:35至40米;
  台段高度在15米以上时:45至50米。
  (三)工作线长度
  依照穿孔、爆破和采装作业互不干扰的原则,根据设备类型、推进方式和爆破规模,在下列范围内选取:

挖掘设备斗容    最小工作线长度(米)
 (立方米)     一般爆破      多排孔大区微差爆存
  1.0       90         60
  2.0-3.0   120        90
  4.0       150        120

  采用横向开采和无爆破开采的矿山,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可适当减小最小工作线长度。

第四章 矿床开采

  第二十条 矿山总体设计应由设计部门承担,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矿山必须根据矿山设计,认真编制采掘计划,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及时达到、提高采准新水平,保持均衡的采剥比,把矿山各个生产环节有机地组织起来,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布置和使用。
  矿山年度开采计划应经企业领导批准,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每个台段至少要有一条符合技术要求的连接道路或出入沟。工作面场地应保持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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