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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非金属矿山生产矿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生产矿量计算应绘制的图纸如下:
  (一)露天开采
  1、各开采阶段矿量计算平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2、采区矿量计算综合平面图,比例尽1:500~1:1000。
  3、矿量计算横剖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二)坑内开采
  1、各中段矿量计算平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2、矿体垂直纵投影图,比例尺:1:500~1:1000。
  3、矿量计算横剖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第八条 矿山生产矿量的储备期限:

  露采矿山:
  开拓矿量      一年以上
  备采矿量      半年以上
  坑采矿山:
  开拓矿量      三年以上
  采准矿量      一年以上
  备采矿量      半年以上

  某些特殊矿床的矿山,要根据各自的采掘(剥)技术条件,在能够确保持续生产的前提下,确定本矿各级矿量的储备期限。
  第九条 生产矿量保有期限的计算
  (一)已生产的中段或矿区
            期末开拓矿量×表内回采率
  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年)
           当年计划年产量×(1-贫化率)
             期末采准矿量×矿块回采率
  采准矿量储备期限=───────────────── (月)
           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1-贫化率)
               期末备采矿量×矿块回采率
  备采矿量储备期限=───────────────────(月)
           当年平均月计划采矿产量×(1-贫化率)
  (二)移交新建的中段或矿区:
           移交当时的开拓矿量×采矿
            方法设计规定的回采率
  开拓矿量储备期限=─────────────(月)
           设计的年生产能力×(1-
           采矿方法设计规定的贫化率)

            移交当时的采准矿量×采矿
             方法设计规定的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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