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指示,根据国家颁发的“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加强建筑材料工作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中的作用,为建材工业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材工业科技档案是指在建材科研、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按照归档制度集中保存起来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主要形式有图纸、图表、表报、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主要种类有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设备仪器、地质勘探、教学档案等。
第三条 建材工业科技档案是建材行业广大职工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是科学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建材工业科技、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建材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材局所属公司、厂矿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重视和加强科技档案工作。
第四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国家的一项专门事业,是科研、生产、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都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干部
第五条 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建材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材局都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档案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要设立科技档案科(室)或统一的档案科(室),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技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