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成本核算
第三十九条 根据石棉制品的生产工艺和批量连续生产的特点,确定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如下:
(一)石棉制动制品:以石棉绒、石棉布、石棉线三大类区分为刹车片、离合器片、刹车带、火车闸瓦等。各基本生产车间的半成品,为各种石棉线、树脂、胶绒料、胶布料、胶线料等。
(二)石棉纺织制品:以内销纺织制品和外销纺织制品区分为各种石棉线、纱罩线、各种石棉绳(包括石棉扭绳、石棉松绳)、各种石棉布(包括以1.5mm为界的普通石棉布、食盐电介布、隔膜石棉布、金属丝石棉布)各种石棉带(包括金属丝石棉带、石棉绝缘带)、石棉被、石棉手套等,以及石棉密封垫料(包括各种橡胶石棉盘根、金属石棉盘根、特殊石棉盘根、油浸石棉盘根、油浸金属丝石棉盘根等)。各基本生产车间的半成品为各种石棉绒各种石棉线、各种石棉复制布等。
(三)石棉橡胶制品(以0.8mm以上)不同品种石棉橡胶板区分为石棉高压橡胶板、石棉中压橡胶板、石棉低压像胶板、石棉金属纲橡胶板,汽缸垫板和石棉耐油橡胶板等。
辅助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水、电、气、机修配件、工模具制造、汽车运输等。
第四十条 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基本生产部分采用分步法作为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即按生产工艺的顺序先算出半成品的车间成本,然后再依次分步结转下一车间,最后算出产品的实际成本。
由于各企业管理体制不同,为了统一成本计算,便于开展车间经济核算,凡石棉制动制品的生产,只在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内进行的,可采用平行结构分步法计算产品成本,不需计算每一生产步骤(阶级)半成品成本(可只计算直接材料成本)进行逐步(顺序)结转。但应加强半成品的定额管理工作。凡由两个以上的基本生产车间共同生产的,必须按车间分步计算半成品的车间成本,并逐步(顺序)结转下一车间、最后算出产品成本。
根据石棉橡胶制品生产周期短、工艺简单、原材料一次投入,而且大部分企业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完工都在一个车间内进行密闭式生产的特点,也可采用“简单法”计算产品成本。
由于石棉制品的具体品种、规格较多,如按每一品种计算其产品成本,工作量较大,为了不影响成本计算工作的及时性,在采用分步法的同时,辅以产品分类法来计算产品成本。即按照产品的结构、耗用原材料的不同,加以分类,按类进行产品成本计算。如制动制品以刹车片(绒)、刹车片(布)等;纺织制品以石棉线、石棉绳、石棉布等;橡胶制品以石棉高压橡胶板、石棉中压橡胶板、石棉低压橡胶板等分类计算。
辅助生产部分可采用定单法来计算产品和劳务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一条 为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创造条件、车间一级可按耗用材料的计划价格和实际数量,以及支付的工资、费用等计算实际的车间成本,并按月将计算结果报送财会部门汇总。由财会部门计算实际的工厂成本。为了反映各车间的成本发生额、结转额和余额,企业财会部门仍应设置分车间别的生产费用明细帐,并将应当由车间负担的各项费用及时通知车间记入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费用的经济用途、发生地点,和成本核算对象,填制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
(二)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汇集与计算半成品和产品的产量。
(三)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明细帐,根据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进行登记,汇集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凡是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应当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凡是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性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发生地点,先予汇集,然后进行分配,计入各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内。
(四)结转和分配汇集起来的生产费用:首先将属于过渡性核算环节(辅助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汇集的生产费用进行再分配,按照经济用途,划清生产、基建、专用基金和对外劳务等,属于生产部分,结转于基本核算环节(基本生产车间)计入有关项目。然后,再将基本核算环节所汇集的生产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和由过渡性核算环节结转的费用)按不同的项目,经过一定的结算和汇总,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中进行分配,最终归属有关产品,计算各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的工厂成本和完工产品的单位成本。
第四十三条 材料的汇集与分配:
(一)材料采购成本的实际价格包括:1.买价,2.外地运杂费及大宗材料市内运杂费,3.运输途中的损耗,4.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为了简化手续,所有材料均应以计划价格核算。耗用材料的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可按成本项目,予以分别调整。各月之间材料价格差异分配率变动不大的,也可按上月差异分配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