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曾荣获省(部)级奖励的项目,后来又经努力,做了大量的推广工作,实践证明确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很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仍可作为推广项目申报民政部科技进步奖。
三、奖励等级、标准及奖金分配
第五条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列为以下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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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级 | 荣 誉 奖 | 奖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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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一等奖荣誉证书 |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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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二等奖荣誉证书 |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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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三等奖荣誉证书 |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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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奖 | 四等奖荣誉证书 |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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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荣获民政部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做为考核、晋级、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按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的高低。(2)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大小。(3)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程度。具体评审标准由部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奖金要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发放到个人,并且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项目主要完成人所获奖金不得少于全部奖金的70%。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的主持单位和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经初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和民政部各司局级单位为该奖的初审部门)核准后执行,并由初审部门报部评审委员会备案。
四、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部、有关司局领导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人事教育局科学技术处。
第十条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一九八七年开始每年评奖一次。一般每年三月至五月底前为申报期,六、七两月为评审期。评审后将提名获奖项目通过适当途径向全国民政系统公布。八、九、十月为争议处理期,由初审部门或部评委对有争议的项目归口复审裁决。十一月为授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