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社区服务设施数:指报告期末称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服务设施以外的社区服务设施机构总数,包括社会化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具备社区服务设施基本条件的红白事理事会。
(三)社会福利企业
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末社会福利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人员总数。工业:职工按工作性质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其他人员。管理人员指从事行政、政工和经济管理的人员;技术人员指担负工程技术并具有工程技术能力的人员;生产人员指工人和学徒,以及在生产一线六个月以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他人员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以及由企业开支工资、但所从事工作与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商业、服务业:管理人员指从事行政、政工和业务领导工作的人员;技术人员指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营业和服务人员指直接参与商业服务业经营劳动的一线人员;其他人员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营业和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社会福利工厂、商业服务职工人数中,均不包括企业离退休 、退职职工人员。
(四)救灾保险
1.理赔户数:指报告期内,参加民政部门救灾保险的农户,由于农作物、房屋、大牲畜因灾遭受损失,劳动力出现意外事故,而得到赔偿损失的家庭户数。只要农户得到上述保险中的任何一种赔偿,均统计为理赔户数。
2.理赔支出:指报告期内参加保险的农户得到赔偿金额的总数。
(五)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
1.社会困难户临时救济人次数:指报告期内社会困难户临时(一次性)得到国家或集体给予现金或实物救济的人次总数。
2.灾民得到国家救济人次数:指报告期内灾民因生活困难,得到国家给予现金或实物救济的人次总数。
三、社会行政管理
(一)社会团体管理
1.社团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合法机构的总称。各种社团,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并应具备四项法人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否则,不能统计为社团机构数。报告期末合法社团总数,即为年末实有社团机构数。
2.申请登记社会团体数:指报告期内,经主管部门同意,向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申请的社团筹备组织机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