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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不能将民政事业费与其他各项经费捆起来使用的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不能将
 民政事业费与其他各项经费捆起来使用的请示》的答复
 ((84)民办字第135号 1984年1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内民办字[1984]第31号函收悉。我们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第六条中所指的“各项建设经费”不应包括民政事业费在内。因为民政事业费是国家专门用于保障优抚、救济对象和军人移交地方的离、退休人员生活和其他民政事业的经费,不属于建设经费的范畴。

附: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不能将民政事业费

           与其它各项经费捆起来使用的请示
    (内民办字[1984]第31号 1984年12月6日)

民政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第六条中指出:“各部门戴帽下达到贫困地区县的各项建设经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集中用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生产建设项目。”对此,现在有一种理解,就是把民政事业费和救灾款也要统筹安排,捆起来使用。我们认为,中央、国务院“通知”中明确讲的统一使用是指“各项建设经费”。而民政事业费和救灾款,是国家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从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安排的消费基金的一部分,“是贯彻执行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方针的主要财力保证。”故不能捆起来使用,望部里再予明确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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