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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后勤部、全国妇联、中募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

  1.中央专项补贴经费
  (1)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包括财政部专项拨款和从国家教委特教经费中划拨的专项);
  (2)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集的资金;
  (3)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4)全国妇联发展儿童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5)国际友好组织及个人对三项康复事业捐赠的专款;
  (6)其他渠道提供或筹措的资金。
  2.地方经费
  从多种渠道筹措:
  (1)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
  (2)地方从社会救济款、开发扶贫款中调剂的资金;
  (3)地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筹集的资金;
  (4)各级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5)其他渠道提供或筹措的资金。
  二、使用原则
  1.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任务挂钩、专款专用、逐级负责的原则。
  2.中央专项补贴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全国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年度三项康复任务量和经费预算情况,经综合平衡后,逐年分期拨至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3.各地应坚持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方针。地方经费应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残疾人的三项康复。
  4.三项康复经费的使用必须根据康复对象的劳保性质区别对待。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应由所在工作单位负担,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可由本人或合作医疗负担,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经当地民政部门和三项康复工作办公室批准,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使用范围
  三项康复经费必须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使用。
  1.中央专项补贴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如下:
  (1)儿麻矫治手术,按每人次补助30元拨给,主要用于组织协调、医院设备和器械的更新、医务人员的津贴及对贫困残疾人的补助;
  (2)白内障复明手术,按每人次补助12元拨给,主要用于地(市)级防盲治盲中心的设备添置、人员培训、流行病学调查、医务人员的津贴及对贫困残疾人的补助;
  (3)除方案规定每省建一个聋儿康复中心给予一次性设备补助费20万元,用于测听及语训设备的购置外,经全国三康办批准增建的聋儿康复中心,追加10万元设备购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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