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和建议。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大会职权:
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二、确定工作方针,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设名誉职务,人选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中国残联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团会议由中国残联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
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副主席;
二、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检查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的工作;
四、调换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主席团委员;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为中国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代表中国残联,负责日常工作。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批准。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聘任。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中国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评议委员会
评议委员会为中国残联的监督、咨询机构。评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选,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残人精神病残疾人亲友会等专门协会。专门协会委员从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