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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863”计划非贸易
 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0)国科发财字第501号 一九九0年七月十六日)


“863”计划各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为了管好用好“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推动“863”计划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委条件财务司。

                            国家科委
                         一九九0年七月十六日

       “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一项长期的、国家财政单列专款支持的重大科技发展研究计划。国家财政专项拨付“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以下简称“外汇额度”)用于支持开展“863”计划国际合作与交流。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外汇额度,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额度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由国家科委负责外汇额度的整体管理,归口对财政部负责;第二级由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分别负责各自的“863”计划外汇额度的管理;第三级由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及国家科委机关、国防科工委机关分别负责本领域(包括所属主题、专题、课题)、本机关外汇额度的管理。
  各级的管理工作由该单位财务部门具体归口承办。
  第三条 各级管理机构必须重视外汇额度的管理工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并安排专人负责外汇额度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汇额度的使用要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在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时,要根据当年国家所拨外汇额度及配套人民币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使有限的外汇额度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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