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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章程

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章程
 (1983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业余体育组织。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体育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动员和组织盲人、聋哑人、截肢、截瘫、神经麻痹等伤残人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健康,提高技术水平,鼓舞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发挥专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为四化做贡献。经办伤残人的国际体育交往。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伤残公民,承认会章,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者,经所在基层单位、街道推荐,在当地协会登记,即为本会会员。热心从事伤残人体育工作的健全人,亦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待的权利;
  2.对本会领导机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开展对伤残人康复的研究和有关技术的学习;
  4.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协会的全国组织

  第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成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全国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产生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执行大会决议。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查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3.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计划、审查经费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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