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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优抚局关于原在企业单位因公残废的职工调入国家机关工作后如何抚恤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原在企业单位因公残废的职工
 调入国家机关工作后如何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3年1月11日)


河北省民政厅:
  你厅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62)民优字第569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原按劳保条例或企业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后,调入国家机关工作是否改由调用单位按“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其残废待遇仍应按照劳保条例或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原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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