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
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2年10月15日 民(1982)城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认真做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救济、教育和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这个《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随时报告我们。
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按照
《办法》第
四条规定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条 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第五条 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要严格按照
《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执行,防止乱收和错收。在被收容人员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