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
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和职工退休、
退职后能否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批复
(1982年7月15日 民(1982)城50号)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1982年2月16日(82)省民社字第30号《关于安置农场老场员转为农工后工龄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