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和职工退休、退职后能否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
 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和职工退休、
 退职后能否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批复
 (1982年7月15日 民(1982)城50号)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1982年2月16日(82)省民社字第30号《关于安置农场老场员转为农工后工龄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