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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安置农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失效]

  民政部门的领导职责是:负责下达教育安置人数,审批农场的经营方针、经济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检查农场任务完成情况,商同有关部门解决农场的主要物资供应和基本建设等问题,考核了解农场干部。
  第五条 农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也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农场设场部、生产队两级;规模大、驻地分散的,可以设场部、分场部、生产队三级。
  第六条 农场场部和生产队的职权:
  (一)场部:负责收容人员、场员和农工的分配,编制和执行全场的教育安置、生产、财务、基本建设等计划,做好全场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办理对外经济联系事宜,兴办集体福利事业,统一安排全场人员的生活物资供应。
  (二)生产队:负责全队人员的管理教育,按照场部批准的生产计划,安排和组织生产,做好成本核算、定额管理和奖惩工作,安排好全队人员的生活。
  第七条 农场的政治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全场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其他生产和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九。

第三章 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农场设立主管政治工作的机构。生产队配备政治指导员。
  政治思想工作的任务是:(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品质、文化技术、劳动和前途的教育,使他们提高觉悟,积极参加劳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三)调查了解收容人员、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建立档案。
  第九条 农场的收容人员和场员享有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干部应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使他们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十条 农场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学习时间每周一般不要少于六小时,可根据农业季节情况进行适当安排。
  第十一条 农场应建立场规和严格的纪律。对收容人员和经常打架斗殴、多次逃跑的场员,要加强管理。必要时,可单独编队,加强思想改造,帮助他们边学习、边劳动,自觉地改造世界观,改变游惰习气。但要严禁打、骂、体罚、侮辱人格等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二条 实行奖惩制度。对于收容人员、场员,遵纪守法、积极劳动、表现较好的,要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反场规和纪律的,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记过;(3)适当的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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