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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安置农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关于贯彻安置农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1980年10月16日 民发(1980)67号)


  我部今年8月15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了安置农场工作会议。城市社会福利司岳嵩司长在会上作了《进一步发挥安置农场作用,做好安置长期流浪人员工作》的报告,会议并讨论了《安置农场管理试行办法》。这两个文件已经修改,并征得财政、公安、农垦、劳动、粮食、商业等有关部、局的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附:1.进一步发挥安置农场作用,做好安置长期流浪人员工作。(略)
  2.安置农场管理试行办法。

附:         安置农场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办好安置农场,做好长期流浪人员的教育、安置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农场(包括园艺场、林场、畜牧场、茶场等,以下简称农场),是教育安置长期流浪人员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
  第二条 教育安置的对象,是无家可归、原籍确无条件安置或一时弄不清情况的有劳动能力的长期流浪人员。
  长期流浪人员入场后称为收容人员。经过半年到一年的教育和劳动,表现较好的,转为场员。
  第三条 农场的任务: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通过生产劳动,帮助长期流浪人员改造世界观,改变游惰习气,学会生产技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组织和发展生产,逐步达到收支平衡,努力增加盈余。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职工、场员和收容人员的生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场一般由省级民政部门领导,有条件的,也可以由地区或大、中城市民政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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