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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颁发《殡葬职工守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关于颁发《殡葬职工守则》的通知
 (1984年6月21日 民(1984)民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了提高殡葬职工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发布《殡葬职工守则》。
  《殡葬职工守则》是职工群众自我教育的公约性规定,是正面引导群众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各地要把推行守则当成职工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地抓紧、抓好。各基层殡葬事业单位,要根据《殡葬职工守则》的基本内容,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或补充,经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贯彻执行。通过贯彻执行“守则”,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贯彻好《殡葬职工守则》,关键在于领导。希望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同时要充分发挥党员和先进模范人物的骨干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全体职工自觉执行。推行“守则”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定期检查评比,表彰和奖励好人好事,批评和处罚违犯“守则”的人员。希望各地不断总结经验,使遵守《殡葬职工守则》成为殡葬职工的自觉行动。

附:           殡葬职工守则

  一、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学政治、学文化、提高社会主义觉悟。
  三、讲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严守职业道德,对死者讲文明,对丧主讲礼貌。
  五、服务周到,待人热情,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
  六、热爱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累,不刁难群众。
  七、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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