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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印发民政司关于火葬场建筑及设备问题的座谈纪要[失效]

  四、建筑面积
  火葬场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当地人口多少、死亡率高低和火葬率逐步提高的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精打细算,防止盲目求大。会议着重讨论了五十万人口以下的市和县办火葬场的建筑面积。从南汇县和其它各地建场的经验来看,人口在二十万至五十万的市,建筑面积一般可控制在四百至五百平方米;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市和县,建筑面积可少于四百平方米。这个控制数字,各地与会同志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是可行的。
  五、建筑结构
  火葬场的建筑是属于一般的民用建筑,应当从经济实用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防止只图美观,片面求洋。各项建筑,一般可用砖木结构,不搞钢筋水泥结构;盖平房,不搞楼房。办公和生活用房,还可采用土木结构或“干打垒”的办法。室内地面,火葬间炉前、停尸室、消毒室,可采用水磨石地面;礼厅、骨灰寄存室可采用水泥地面;其它用房一般可采用砖、土地面。
  六、建筑造价
  火葬场的建筑造价,特别是办公和生活用房的造价,应当注意到同当地群众的居住条件相适应。各项建筑的造价要有所不同。原则上,办公、生活用房应低于殡仪用房;殡仪用房应低于操作用房。具体造价标准,各地可根据国家规定的当地民用建筑造价标准确定。
  七、火葬场的设备
  火葬场的附属设备,应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因陋就简,自力更生,分别轻重缓急,逐步完善。属于开展业务所必需、而内部又不能调拨的设备,如焚尸操作工具、化装消毒用具,骨灰寄存架以及电话安装等,可先行添置;凡是能通过内部调拨的设备,如桌椅板凳、办公家具、生活用具以及接尸的交通工具(在火葬场刚建立时可用人力三轮车,不一定要有汽车)等,可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的附属单位,内部调剂,逐步解决;凡能通过自己动手解决的室外附属设备,如平整场地、修路、绿化等,应尽可能地组织义务劳动或发动场内职工群众自己动手解决;凡是用费多的设备,如电源照明、自来水等,在路线长、花钱多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不办,采用煤油或汽灯、打水井来解决。
  上述几个方面,只要我们在建场过程中很好掌握,严格控制,就可以大大减少国家投资,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根据南汇县和其它地方的建场经验,经过会议讨论认为,新建一个火葬场(用燃煤炉)的总投资额:人口在二十万至五十万的市,一般可控制在五万至八万元;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市和县,一般可控制在五万元左右或者少于此数。至于少数造价标准较高的地区(如西北地区),可参照上述控制数字,相应地增加地区差价。省会所在地的城市,建筑质量可以稍高一些,投资额也可以稍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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