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司法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1984]七号文件、严禁早婚的通知
(1984年7月28日 民(1984)民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司法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委员会:
新《
婚姻法》已经施行三年多了。但由于对新《
婚姻法》宣传不深入,执行不严,不到新《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而早婚的现象,在一些农村和山区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由于受封建婚姻陋习和不正之风的影响,还出现了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青年男女颁发结婚证的现象。在华侨与国内公民结婚中也出现了此类情况,流传国外,影响很坏。
早婚是违反《
婚姻法》的行为。它不仅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法制建设,而且严重影响青年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实行也是十分不利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4]七号文件,严禁早婚。今后仍应继续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但对于已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符合新《
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进行晚婚动员后,男女双方仍坚持登记结婚的,应尊重公民的权利,准予登记结婚。对一方为三十岁以上的未婚青年,另一方已达法定婚龄的,在申请结婚登记时,不要再动员他们晚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教育男女双方实行计划生育。为此,希望有关各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认真宣传新《
婚姻法》,使人人知法,人人守法。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早婚问题,进行深入的新《
婚姻法》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人人知晓新《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早婚违法;不依照新《
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非法婚姻,对非法婚姻,国家只保护儿童权益,不保护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发动群众将模范遵守新《
婚姻法》,提倡适当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写入乡规民约,互相监督,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