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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假肢工厂经济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假肢工厂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工厂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有效使用资金,管好用好各项财产,促进生产发展;坚持勤俭办厂的方针,实行民主理财;严格实行经济核算,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不断降低成本。
  三、财务计划管理
  假肢工厂要在编制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的基础上,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切实加强财务计划管理工作。财务计划包括:成本计划,利润(亏损)计划,流动资金计划,专用拨款计划,专用基金计划等。财务计划应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厂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广泛发动群众,挖掘各项潜力,认真编制。计划指标既要积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使职工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和超额完成。
  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主管的民政部门批准。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准任意改动。必须调整计划时,应按编报程序报批。年度终了时,认真编制财务决算上报,并将计划执行结果向群众公布。
  四、固定资产管理
  假肢工厂对固定资产要认真进行一次清查,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目录,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检查等制度,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延长使用时间,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对固定资产要建立帐卡,定期核对,保证帐物相符。要建立定期清查制度,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对因责任事故而损毁、丢失的,应严肃处理。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帐务处理、报废、调出和长期外借等,都要报经主管的民政部门批准。
  五、流动资金管理
  假肢工厂的流动资金,从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中拨给。主管的民政部门要每年核定一次,不足时予以增拨,多余的要收回。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严禁挪作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它开支。
  必须加强结算纪律。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应付款项要及时偿还。职工不得借用公款,因公预借款项,要严格审批手续,限期结算,不得拖欠挪用。
  要切实加强材料、物资管理,建立和健全采购、验收、领发、保管、使用等责任制度,做到采购有计划,储备、消耗有定额,进货有验收,领用有手续,保管有责任。要定期清查盘点,积极处理不合理的库存物资,严格防止盲目采购和积压。假肢工厂要经常检查分析流动资金的运用及周转情况,总结经验,采取措施,挖掘潜力,节约使用资金,以促进生产发展。
  六、专用拨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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