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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社会福利生产今后必须转变到以加强管理为主,稳步发展为辅的阶段。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转变。为此,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企业要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实施《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转变传统观念,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深化改革,切实加强管理,加快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使福利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把社会福利生产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加强民政部门宏观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福利生产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上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福利生产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长远规划,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切实进行监督和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确保福利企业的性质不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帮助福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着重在技术进步、结构调整、企业素质和信息情报等方面进行服务指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和完善福利生产管理体制。为了加强民政部门宏观管理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统一的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切实加强对城乡福利企业的管理。其名称可以统一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机构性质可以为行政编制,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赋予其行政管理职能。管理人员除现有的行政或事业编制外尚需补充配备的,可以招聘,其经费可从征收的福利生产管理费中解决。民政直属福利企业较多的地方,可以成立福利企业公司,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为企业提供经济和技术信息、技术开发、产品推销等项服务,帮助企业疏通产供销渠道。
  “八五”期间,要根据社会福利企业多行业、多层次、小型分散的特点,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建立一批全国性的福利企业行业协会。要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咨询,加强信息工作,增进福利企业之间技术互补和产品互济,力求共同发展和提高。
  目前,个别地区出现将福利企业移交其他部门或群众组织管理,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势必导致关系不顺,管理混乱的局面,要及时纠正。
  (二)统一实行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和认定制度。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搞好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和认定。要把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残疾职工定岗和上岗情况以及残疾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检查、审批各类福利企业。要把年检标准具体化,制定年检认定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表册,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要通过年检和认定,切实把税收减免金管好用好。为进一步搞好年检认定工作,“八五”期间,民政部将适时制定《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实施办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格式和年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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