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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严格审批乡、镇企业转为社会福利工厂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严格审批乡、镇企业转为社会福利工厂的通知
 (民(1984)办49号 1984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市、沈阳市、武汉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广州市、西安市民政局:
  据反映,近来有的地方将一些乡镇街道企业转为社会福利工厂,以取得减免税的待遇。这些企业原有残疾人不多,转为福利工厂后又不积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造成一些新的矛盾。为了保障社会福利生产的健康发展,避免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特通知如下:
  一、凡街道和乡镇企业申请转为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民政部门应进行调查了解、严格审批手续。
  二、对已转为福利工厂的街道、乡镇企业,一定要保证各类残疾人达到规定的比例,并切实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岗位;同时,严格执行社会福利生产的利润使用和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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