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宽释人员迁移居住地区后生活困难救济费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宽释人员
 迁移居住地区后生活困难救济费发放问题的复函
 ((86)民城函第102号 1986年5月15日)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沪民事(86)第29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宽释人员迁移居住地区后生活困难救济费由哪里发放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对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发放,但必须按政策规定,保障其生活。所需经费,由地方从社会救济费中调剂解决。
  此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